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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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丹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㈠、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丹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丹东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被申请人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5000万元人民币,利息至给付完毕止。2008年4月21日丹东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丹仲裁字(2008)第32号裁决书,2008年8月1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丹立执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
㈡、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丹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锦山大街62号
被申请人: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城建开发小区23号
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纤维街58号
2、案件起因
被申请人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7167万股股票作为质押,于2006年9月18日贷款3000万元币,2007年2月28日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到期日2007年8月30日。2008年4月10日,丹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丹东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8年4月21日丹东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丹立执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
㈢、裁决、裁定情况
2008年4月21日,丹东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丹仲裁字(2008)第3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①、被申请人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日内偿还申请人丹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6,951,139.45元(利息计算至2008年4月20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自2008年4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所发生的利息。
②、申请人丹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从编号为丹商业权质字(92509127)第(002)号权利质押合同项下的7167万股股票中优先受偿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80,902元,由被申请人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份7167万股股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㈣、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影响。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诉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案
㈠、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案,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丹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2008年6月3日丹东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丹仲裁字(2008)第45号裁决书,2008年8月1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丹立执字第98-1号民事裁定书。
㈡、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三经街16号
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纤维街58号
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纤维街58号
2、案件起因
2002年7月10日,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人民币1.2亿元,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10125万股国有法人股权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期限至2007年7月9日,并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2006年3月27日,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经申请人同意,解除了3000万股的质押,剩余7125股权继续质押。因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恶化,贷款本息拖欠无力偿还。
3、仲裁请求
①、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欠息6,322,993.84元(暂算至2008年4月16日);
②、申请人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已设定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㈢、裁决、裁定情况
2008年6月3日,丹东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丹仲裁字(2008)第4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6,322,993.84元(利息计算至2008年4月16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自2008年4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所发生的利息。
2、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有权从编号为2002-006号权利质押合同项下的未解除质押登记的7125万股股票中优先受偿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79,168.98元,由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欠款一并支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申请人有权从上述质押登记的股票中优先受偿本案仲裁费用。
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份7125万股股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㈣、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影响。
三、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2008年8月1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受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丹东市拍卖业有限公司定于2008年8月13日上午九时整在该公司拍卖大厅对丹化集团所持本公司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本次拍卖的股权合计14,2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