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征集意见
广州市法制办11日就新起草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公开征集意见。仲裁费分为受理费和处理费,其中受理费与现行收费标准对比,取消了每个争议金额等级的弹性收取空间,按照现行弹性空间的最高比例收取。
征集意见稿提出,处理费按照实际办案中的支出,原则由败诉方承担。主要包括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等。
受理费继续实施预交制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确实存在交费困难的申请人,经广州市仲裁委同意,可以缓交,未经批准缓交的,过期默认为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
意见稿还就预交费后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以及相应退回预交费用比例进行了规定。如果撤回申请提出前,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费用原则上不予退回。特殊情况,由仲裁庭决定,可按不超过仲裁费用10%-20%的比例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