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仲裁委出台新规定,建预警机制,防虚假仲裁
“发现有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珠海仲裁委仲裁部副部长张生旋近日告诉媒体:珠海仲裁委已经建立预警机制并专门出台了新规定,防范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况出现。
去年年底,珠海仲裁委、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联手,成功处置了一起“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件,为全国今后处理类似情况进行了有益探索。张生旋表示,珠海仲裁委主动发出“阻止函”并积极推动司法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引“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条款,首次依职权启动审查机制,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决定,“共同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媒体在珠海仲裁委看到这个新规定。对于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的,新规定要求“应当及时备案”;对于仲裁标的价值(按照当前市场价格估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新规定明确“应当采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当事人没有异议的确权及债务纠纷,新规定要求“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裁决结案,都应当及时备案”。
此外,新规定还强调了报告和汇报制度。比如,在仲裁过程中,如察觉可能存在串通情形的,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如发现相关问题案件,要及时汇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