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的请求权。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必要费用,包括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无因管理是无偿行为,因此必要费用不包括报酬。
本人(受益人)因管理人管理行为获得的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管理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2、轻过失免责。
张三落水,李四纵入水中相救。李四五指如钩,抓伤了张三的白面。张三一看破相,痛不欲生。李四在紧急管理情况下轻过失免责。无偿合同与无因管理一样(无因管理行为被追认,按无偿委托合同处理),轻过失也是免责的。试想,轻过失不免责,谁还敢拔刀相助呢?我们这个社会,应当是温馨的社会,不应当是冷漠的社会。
对应的,管理人的重大过失和故意,导致本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张三云游,久久不归。他的一口肉猪,终日郁郁,无疾而终。李四为避免张三的损失,为其出卖。本可卖100元,但李四为图省事,卖给收破烂的,只卖20元。李四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应对张三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