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制度的价值取向
所谓价值取向,是指各国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或者指法律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矛盾时最终价值目标的选择。
从立法上说,价值取向一般集中体现在法律原则上面。尽管侵权法的价值和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其基本功能和价值取向依然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对损害的填补及预防。共同侵权制度作为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要贯彻和反映这一基本原则。分析共同侵权制度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充分理解共同侵权的各项制度设计,把握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使实践中对共同侵权案件的处理更趋合理。我们认为,共同侵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以下方面:
(一)充分填补损害,保护弱者权益
现代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整个民法的价值追求。侵权行为法作为损害赔偿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手段,救济受损害的民事权利,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以便尽可能地使之恢复到权益受侵害前的状态。共同侵权行为是较单个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危害更重的行为,因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而且他们之间往往有明确分工,具备意思联络和共同过错。即使没有意思联络,由于数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发生作用,其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也更为严重。在多数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个加害人所实施侵权行为的内容,在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及责任能力不尽相同。如果按照单个主体侵权行为的规定,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充分救济,因为他很难证明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均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均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平衡两种力量的悬殊,法律确定所有共同侵权行为人,无论是实行行为人,还是教唆人、帮助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人,都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拓宽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减少了受害人求偿不能的风险,增加了其在诉讼中寻求充分救济的概率。连带责任将所有的共同侵权责任人联结为一个责任整体,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而并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实质上形成了一个由所有行为人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以担保受害人的赔偿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态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了充分保障,他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即使仅找到一个共同加害人,或者有一个共同加害人有赔偿能力,就能保障其权利,避免了在加害人各负其责的前提下,若干共同加害人无力赔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可能落空的风险。
(二)制裁民事违法,预防侵权发生
“对自己的懈怠致他人损害,应负赔偿之责”,这是侵权法中自己责任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中,因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一侵权主体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可能不尽相同,其过错程度也可能不相一致,但在外部责任的承担上,共同侵权行为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只承担自己应分担的那份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行为人都有可能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显然,这是对自己责任的突破,它加重了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并使其可能承担因共同侵权人责任财产不足而无法追偿的风险。连带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财产上的法律制裁,从而惩戒民事违法行为,达到预防侵权发生的目标。法国学者丹克指出:“法律不能防止人们不出任何偏差,但是能够阻止有偏差活动的继续,最轻微的责任也能够给侵权行为人某种有用的警告,使其意识到自己活动的危险性。”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人施加严苛的连带责任,对侵权行为进行威慑,就会使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所顾忌,从而最大限度地抑制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合理分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了风险的社会。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人们之间相互协作的机会较之以前有了极大发展,从而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共同行为,这些行为致人损害的风险也较单独损害大的多。例如在环境污染共同侵权中,无论是损害的量和度,都是单独损害无法比拟的。在这些类型的共同侵权中,如果每一个加害人仅对其实施的损害进行赔偿,就可能出现某个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形,从而致受害人不能获得充分的救济。让一个无辜的受害人无端承受现代工业社会带来的危害是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而共同侵权制度确立的连带责任则使某个侵权人在无力赔偿时,可由其他有资力的共同侵权行为人负全部赔偿义务,这样可以使受害人的救济有充分保障,而行为人也不致因赔偿不能而陷入困境。行为人为了避免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而不能自拔,往往会利用保险等手段转嫁损失,分散社会风险,以减少对危险的负担。实际上共同侵权行为制度,正是基于公平分担损失和有效分配风险的考虑而设计的,目的是实现一种损失和风险的分配功能,维护社会和谐。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现代侵权法通常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企业承担的责任范围,也正是为了实现‘对损失在对象与时间方面进行最宽泛的分配’的目的。确定这种由企业承担损害和风险的优势在于可以利用企业这一中间媒介,最终通过保险机制和价格机制把损失转嫁到投保人和消费者身上,实现损失的集体承担,使责任以极小‘微粒’的方式悄无声息地消散于社会之中却不会给社会生活带来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