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学说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处在不断发展演变中的侵权形态。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学者们对其本质的不同理解,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也就出现了更多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不同观点:

  一是二分法。依据数个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无意思联络,把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可细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教唆帮助型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可分为加害人确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二是三分法。即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孔祥俊博士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对于教唆和帮助行为纳入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之中。

  三是四分法。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合伙致人损害。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其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依据大陆法系民法典的规定,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正犯”)、教唆帮助行为、团伙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

  四是五分法。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亦称共同加害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其中合伙致人损害,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致人损害,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六分法。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故意侵权行为、共同过失侵权行为、行为竞合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合伙人的共同侵权行为以及团伙成员的共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