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后拒不付款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省物资拍卖公司(下称拍卖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嘉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嘉宝公司)。
1995年5月23日,6月1日、9日、12日,拍卖公司分别在湖北日报、长江日报上刊登拍卖公告。6月12日的拍卖公告中附有拍卖公司制定的拍卖方法及拍卖清单。清单中对双方争议的拍卖标的物表述为“道奇面包车”,基价18万元。6月12日,武汉海关作为委托人给拍卖公司下达了委托拍卖通知书,列举所委托拍卖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其中,发生争议的拍卖标的物的序号为9号,名称“克莱斯勒”,规格、型号“航海家”牌厢式旅行车。拍卖公司根据武汉海关的委托及湖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武汉海关罚没汽车的商检,出具第三期拍卖罚没汽车商检抄件及基价表。其中拍卖物资清单注明:9号车,名称克莱斯勒航海家牌厢式旅行车。6月13日,嘉宝公司以竞买人身份交纳竞买押金,取得17号竞买证和拍卖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并于当日对9号车进行了查看。6月14日,拍卖公司对上述物资进行拍卖。在对9号克莱斯勒航海家牌厢式旅行车的拍卖中,拍卖公司以起拍价18万元进行加价拍卖,每次加价幅度为2000元。当加价叫价至204000元时,除嘉宝公司举牌应价外无人再举牌。拍卖师连叫三遍后,遂以木槌击板,宣布嘉宝公司以204000元最高价竞得9号拍卖物。双方当即签订成交凭证和编号为956009的机电产品购销合同,并经公证。但事后嘉宝公司未履行合同,拍卖公司遂于1995年7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拍卖公司起诉称:1995年6月14日,被告嘉宝公司作为竞买人经过事先看样参加我公司举行的拍卖,以总金额204000元竞得克莱斯勒航海家牌厢式旅行车,当场签订成交合同。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致使我公司信誉及经济蒙受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拍卖物价款及佣金,承担保管费、违约金和利息共计318434元。
被告嘉宝公司答辩称:原告发布虚假广告,将9号拍卖车佯称道奇旅行车,误导我公司参与竞买,具有明显的欺诈,道奇旅行车根本不存在。原告制定的拍卖方法与国家法律冲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反诉请求原告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相当于原告所得佣金部分的损失。
审判简介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由于被告嘉宝公司拒绝受领拍卖的标的物,原告拍卖公司于1995年8月7日向该院申请对该拍卖物再行拍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于同年8月29日再行拍卖未成交。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拍卖物价款204000元,佣金2040元,违约金10200元,总计21624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