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介绍信属授权委托书吗

  案情:

  2000年8月14日我行在《惠州日报》上刊登了拍卖公告,载明拍卖标的是压缩褒1000个,看样时间是8月19日、20日两天。

  8月20日上午广发公司业务员陈某手持一份\“博罗县广发冷冻设备工程公司介绍信\”来到我行。介绍信上说陈某是广发公司的一名业务员,现让陈某参加惠州市博罗拍卖行举行的压缩策的竞买。建议压缩多是每个不超过250元的可以竞买,若竞得拍卖物代公司签订合同。我行核实陈某的身份后,带他到货仓查看压缩赁,并发给他一份拍卖行制定的拍卖规则和拍卖标的名称、型号、数量等情况的拍卖资料一份,按规定办理了竞买手续。

  8月22日,惠州市博罗拍卖行对压缩策进行了公开拍卖。广发公司陈某以压缩褒每个240元的最高应价竟得拍卖物。1000个压缩侵合计价款240000元,手续费12000元。陈某以公司名义当即与惠州市博罗拍卖行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先交纳拍卖价款20%的定金,余款7日内付清并领取竞得的拍卖品。

  但事后,广发公司无意付清余款,多次催促无效,惠州市博罗拍卖行遂于2000年10月3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拍卖行起诉称:2000年8月22日,被告广发公司委托陈某参加竞买,经过事前看样并参加举行的拍卖会,以最高应价竟得压缩负1000个,合计价款240000元,当场签下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交纳价款20%的定金。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致使我行信誉及经济蒙受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拍卖价款及佣金,承担保管费、违约金、赔偿金、罚金和利息共计360000元。

  被告广发公司辩称:我公司只是出具介绍信给陈某,并无委托他参与竞买,陈某竞得拍卖物后与惠州市博罗拍卖行所签拍卖成交协议是他们二者的关系,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

  据此,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广发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惠州市博罗拍卖行货款192000元,佣金12000元,保管费2000元,以及这笔款在2000年8月29日起的利息,提取存放于惠州市博罗拍卖行的压缩负1000个。

  二、被告广发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惠州市博罗拍卖行违约金48000元。

  三、被告广发公司逾期付款提货,原告惠州市博罗拍卖行有权将广发公司竞得的压缩负1000个再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