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者有哪些权利义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转包或者转让的权利,但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3)对承包土地负有保护的义务,不得对承包土地进行掠夺性生产,不得破坏承包土地。
(4)负有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将承包土地转作他用。
(5)负有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完成农业生产任务的义务,按时足额向国家上缴有关农产品和有关税费。
(6)承包期限届满后,须及时将承包土地交还发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