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司法拍卖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至少应当在拍卖日前20日发布。
(二)竞买人报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格身份证明文件,交付履约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和资信进行审查、核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竞买资格证书;
(四)公开拍卖。拍卖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由土地拍卖主持人按以下程序主持进行:
1.拍卖开始前,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书领取统一编号的应价牌,竞买人少于三人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本宗地的拍卖;
2.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3.主持人介绍拍卖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4.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予以说明;
5.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应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应价;
7.主持人连续二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如果最后应价达到了拍卖底价,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后落槌,即表示成交,如果最后应价未达到拍卖底价的,主持人应宣布收回拍卖标的,停止拍卖;
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五)拍卖成交后,出让人、拍卖人、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得人应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并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拍卖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七)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竞得人反悔,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的;
2.竞买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3.竞买人、竞得人的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约情形。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对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国家投资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有工业等建设用地,继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