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

  1、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

  3、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

  4、实行一审终审。

  5、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即: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非诉讼法律案件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非诉讼法律案件的内容,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非诉讼法律案件的解决途径,是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狭义的非讼程序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5章规定的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及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注:选民资格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

  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是选民的选举资格以及正常的选取秩序;

  其次,选民资格案件因具备双方当事人(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而不具备非讼案件的基本特征,因此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特别程序中,只是立法技术的需要,而缺乏理论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