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律师在非诉讼代理中对怀疑对象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律师在非诉讼代理中对怀疑对象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案情】1994年10月初,某不干胶材料厂厂长连续收到两封匿名恐吓信,使其精神、生活和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他怀疑恐吓信系与其平日有隙的某人指使其子顾某(14岁,系中学学生)所写。为查清此事,他委托某市律师事务所对写匿名恐吓信的人进行调查,并向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匿名信和怀疑对象所在学校的地址。11月22日,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持该所介绍信至顾某所在中学,通过校长找到顾某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周老师,言明为调查匿名恐吓信,暂借顾某的语文抄写本一份送公安机关进行笔迹鉴定。因仅仅是怀疑,林某请周老师予以保密。经送交市公安局有关鉴定人页比对辨别后,认为难以认定匿名恐吓信为顾某所写。林某于同年12月3日将顾某的语文抄写本送还该中学的老师,并说明经公安局鉴定排除匿名恐吓信系顾某所写。在此期间,因顾某没有语文抄写本做作业,老师又不能说明理由,致使事情原委泄密,班上同学相互传言顾某写匿名恐吓信,致使顾某情绪低落,心情沉重,停学一周。

  【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律师林某在非诉讼代理中对怀疑对象顾某进行调查取证,是否侵害了顾某的名誉权。处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林某违背律师职责,超越律师权限,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系受当事人委托进行非诉讼调查,在此过程中采取了正当手段,并请学校保密,事后向老师说明经鉴定已排除匿名信系顾某所写,故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