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4月起屋顶禁设广告牌,临时广告不得设超3个月

  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在广州将被严令禁止。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局获悉,《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于去年12月13日由市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交通要道口禁设户外广告

  《规范》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城市桥梁和立交桥、临街建筑物玻璃等。

  此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还包括: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利用交通信号灯、指路牌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依附于行道树或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等等。

  为了保证交通安全不受影响,《规范》还规定不得在交通频繁的道路交叉口设置户外广告;高、快速路两侧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站、立交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均亦不准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临时广告不得设超3个月

  根据《规范》,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50米;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在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

  除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的商业建筑外,不允许在楼梯扶手、台阶设置户外广告;除优化设置路段的商业建筑以外不允许在建(构)筑物外墙设置实物造型广告;骑楼立柱面及立柱间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情形则只限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建筑主体墙面以及骑楼檐下。而且,广告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1.5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4.5米,在有上盖的人行通道上方设置的,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

  骑楼檐下垂直墙面户外广告下沿距离地面不得少于3米,广告宽度应与骑楼通廊等宽,不得超过骑楼外墙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

  《规范》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上沿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4米,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