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目前,全国通用航空机场出现了建设热潮。不可否认,通用航空机场的建设相比其他民用机场更容易。即便是要求最高的一类通用机场,在选址、机场排水工程标准等方面,都较现行的运输机场建设标准更加宽松,从而使通用机场的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能够尽量降低机场运行成本。可以预见,作为通用航空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通用机场的建设今后会有极大的发展。

  然而,我国目前仍然大量使用民航机场作为通航飞机,尤其是公务机的起降机场,专门服务于通用航空作业的小型机场比较少。

  我国针对机场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标准和规定,如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等。

  民航局2012年6月1日下发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对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一般性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其它方面,主要参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民用直升机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防洪标准参照《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空管方面按照《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TM-2013-01)执行。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对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障通用机场的安全性作出了原则指导。所有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机场都为该标准所规范,但接纳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水上机场以及可以或已经开展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参考国外做法与我国的相关安全规定等,不在该标准的作用范围之内。考虑到有些运输机场也可以开展通用航空业务,为了与之加以区别,《通用机场建设规范》限定该规范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排除了在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情形。临时起降点并非实质性的机场,水上机场则执行特殊规则,因此,此两类情形均不在该标准的规定范围之内。

  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其中,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政府核准。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完善的通航机场是通航产业大发展的关键性前提条件。发展通用航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足够的机场空间便于各类飞机的起降和停放。根据民航局在编的《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预计到2030年,我国民用机场总量约2300座左右,其中通用机场总量约2058座,运输机场257座。通航机场对于通航飞机的重要性,相当于加油站、停车场对于汽车的重要性。可以说,通航机场的建设步伐对于通航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