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即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涉外民商事权益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他们在诉讼中所形成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界定涉外的三个因素: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一,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
第二,涉外民事诉讼可能涉及国家实体法的适用
第三,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借助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法院审理、裁判及执行涉外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其特点为:
第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法律根据具有综合性
第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根据具有开放性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2、信守国际条约及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3、司法豁免原则
4、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5、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6、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及各类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其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第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有利于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2、确定涉外管辖的原则
第一,属地原则
第二,属人原则
第三,有效控制原则
我国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主要依据属地原则
(1)牵连管辖
牵连管辖,是指因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实际联系而确定的管辖。
牵连管辖具有的特点为:
第一,只要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某种联系的,法院就取得管辖权
第二,诉讼与法院所在第的牵连比较广泛
(2)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书面协商议定向双方共同选择的法院起诉而确定的管辖。
协议管辖的特点为:
第一,涉外协议管辖仅限于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协议管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第四,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涉外案件双方当事人未就管辖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受诉国法院对所受理的案件本来不议定具有管辖权,但由于被告的应诉而推定当事人同意其案件由受诉法院管辖所形成的管辖。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涉外案件只能由我国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限于:
第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第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第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