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行政诉讼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的行政诉讼,即外国人因不服我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于法院,法院依《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诉讼。

  在涉外行政诉讼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外国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国籍不明人、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等等。只是这些外国人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就构成涉外行政诉讼。如果是向境外别国法院起诉,就不是《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涉外行政诉讼了。

  当事人是港、澳、台地区居民或组织的行政诉讼是否属于涉外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12月4日的解释,香港、澳门的居民,均为中国公民,不能承认他们具有英国或葡萄牙国籍。如果他们作为原告或第三人起诉或参与行政诉讼,不是涉外行政诉讼案件。台湾居民起诉的行政案件,在法律上当然不是涉外行政诉讼。但由于中国大陆地区与上述三个地区在法律制度上的巨大差异,法院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可以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