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事判决的界定
要厘清承认和执行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概念,首先要对外国生效刑事判决进行界定。本文所称的生效的刑事判决是指主权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生效的刑事判决既是国内法执行刑事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主权国家之间协助执行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前提和基础。
要正确界定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范围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外国的含义。此处所指的外国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而非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比如,在英国,政治意义上的“外国”是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之外的所有国家和地区。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之间都是互称“外国”的。
第二,生效刑事判决的内容。生效刑事判决的内容,它不仅包括自由刑(即剥夺自由的刑罚)、财产刑(如刑事判决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还包括资格刑(如刑事判决中的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审判机关的范围。审判机关必须是主权国家的对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行使刑事审判权的机关。在国外,除了刑事审判权的机关外,还有诸如行政法院、宪法法院等审判机关,但是这些机关管辖的案件不是刑事案件,行使的也并非刑事审判权,因此,其虽然也统称为外国法院,但是并不是本文所指称的外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