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不动产分割我国有管辖权吗
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域外不动产分割我国是没有管辖权的。
以一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为例:丈夫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位于国内的一处房产及位于波兰华沙市的一幢别墅。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法官表示,位于波兰的别墅无法在国内进行财产分割。
对此蔡某表示很诧异:“我和老公的国籍都没有变,我们在国外的财产为什么就不能在中国分割呢?”
在本案中,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幢位于波兰的别墅属于不动产,所以该房产的处理应适用波兰的法律,而我国法院不能对上述的财产进行处理。
因此,法院只能对夫妻财产中属于中国的部分进行分割,当事人可以在波兰当地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将房产变卖折现后再归国以中国法律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房地产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
1、主体涉外,指房地产经营主体或财产权益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不仅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属于涉外房地产,而且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承租国内房地产情况,也属于涉外房地产,因为房屋及土地的所有和使用直接关联着涉外权益。
2、行为涉外,指房地产经营活动或经济活动的法律行为具有涉外因素。
3、标的涉外,主要指我国在国外享有所有权及承租权的房地产以及所发生的经济活动。
涉外房地产转让在境外进行的应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有关商务代办处的认证,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也应经公证机关的公证。
房地产转让的标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者同时存在的话必须同时转让不能分离,如果地块上尚未建设房屋或其他建筑,其转让可以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