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民事诉讼由什么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

  (一)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三)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四)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三)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从各国立法实践看,有的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诉讼法;少数国家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分别作相应规定;还有的国家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加以专门规定。我国属于最后者,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例。严格地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它的全称应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和国内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及某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共同构成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可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