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方建国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马村农工商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方建国,男,满族,1957年7月8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马村三区26号内1号。

  委托代理人刘杰,女,北京市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马村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马村。

  法定代表人刘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万水,男,汉族,1956年4月14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梨村259号。

  委托代理人卢志广,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

  原告方建国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马村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杰,被告农工商公司的委托代理刘万水、卢志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建国诉称:2001年3月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书》,原告承包了被告81.5亩土地用于种植苗木,承包期限至2010年3月31日。2007年9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修建六环路及石油管道,需占用原告所承包的部分土地,并已拨付了相应拆迁补偿款,但是被告却迟迟未按拆迁补偿办法支付原告补偿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拆迁补偿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方建国起诉农工商公司须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方建国提供的现有证据,方建国与农工商公司签订合同时是在承包方代表一栏签字,且方建国也没有提供别的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与农工商公司之间存在农业承包合同关系,故方建国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建国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马村农工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永富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