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祯与东营市新世元芦苇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1号
原告:杨树祯,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乡胜合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谷学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东营市新世元芦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口区孤岛温泉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叶延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众华,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于2005年8月1日前支付5万元;于2005年9月1日前支付5万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纪红广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