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诉人谢秋现与被上诉人清丰县纸房乡郑朱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秋现,男,5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爱菊,女,5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道民,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丰县纸房乡郑朱楼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为府,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红举,清丰县司法局纸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谢秋现因与被上诉人清丰县纸房乡郑朱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秋现于2009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秋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秋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谢秋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士基

  审判员赵洪波

  审判员冯利强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田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