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陈淮海等诉临高县新盈镇和贵村委会文川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淮海,男,汉族,1967年出生,临高县新盈镇和贵村委会文川村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

  陈建青,男,汉族,194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诗琴,男,汉族,193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国宝,男,汉族,1930年出生,住址同上。

  林乱凤,女,汉族,1938年出生,住址同上。

  吴赵月,女,汉族,194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红强,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正发,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林红,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海上,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国春,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海参,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小兵,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小弟,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石养,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长生,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长德,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长高,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良贤,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汉川,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国民,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红坚,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不梅,女,汉族,1942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小琴,女,汉族,195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桂盛,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林坚,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开盛,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吉红,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春四,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良天,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海建,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海东,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吉纪,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汉民,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河益,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开平,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刘不小,女,汉族,195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河青,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日泰,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同上。

  冯永珍,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李玉爱,女,汉族,194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红弟,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址同上。

  代不六,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小建,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赛芸,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赛够,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良吊,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丽花,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同上。

  钟不园,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傅金够,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张福英,女,汉族,1942年出生,住址同上。

  林桂梅,女,汉族,1932年出生,住址同上。

  钟丽霞,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玉雅,女,汉族,1942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不四,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址同上。

  刘赛芸,女,汉族,1935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不娥,女,汉族,1941年出生,住址同上。

  许宝雷,女,汉族,1942年出生,住址同上。

  许不伍,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春梅,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不雷,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照妹,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地,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金甫,男,汉族,1923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良发,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不汉,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不爱,女,汉族,195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良燕,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良也,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同上。

  洪琼二,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良福,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

  郑不苦,女,汉族,1936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良果,女,汉族,1966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不三,女,汉族,1957年出生,住址同上。

  黄燕芬,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址同上。

  李玉梅,女,汉族,1932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丽竹,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不芸,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址同上。

  林不灵,女,汉族,193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汉阳,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小灵,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同上。

  李桂梅,女,汉族,195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美苏,女,汉族,1950年出生,住址同上。

  黄宝玉,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林区,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河龙,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春排,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定风,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红七,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开河,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建永,男,汉族,193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老弟,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建得,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不伍,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不变,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吉灵,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不吊,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不雷,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诉讼代表人陈淮海,男,新盈镇和贵村委会文川村村民。

  诉讼代表人陈诗琴,男,新盈镇和贵村委会文川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曾维军,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新盈镇和贵村委会文川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治国,该社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子?,男,1937年出生,新盈镇新盈文明路056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超民,男,1945年出生,东英镇和新村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学光,男,1941年出生,临高县东英镇和新村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国良,男,1945年出生,临高县美良镇抱社村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光雄,男,1932年出生,临高县美良镇抱社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119号,待业。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不八,男,1966年出生,临高县新盈镇东风街082号。

  委托代理人沈祥安,男,琼海祥顺水产品种苗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琼海长坡椰林。

  上诉人陈淮海、陈诗琴等临高县新盈镇和贵村委会文川村98名村民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02)临法经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对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提起诉讼,必须是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的村民参加诉讼。文川村共有89户,总人口478名,18岁以上成年人有269名,而原告只有98名村民提起诉讼,不足所属村民的半数以上,所以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淮海等98名村民的起诉。陈淮海等98名村民不服而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主体资格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更正书》所签合同,人数内容仅只有71人,而上诉人经依法审查,人数已达98人,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对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提起诉讼,必须是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的村民参加诉讼。文川村共有89户,总人口478名,18岁以上成年人有269名,而上诉人只有98名村民提起诉讼,不足所属村民的半数以上,所以上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上诉人以起诉人数已超过所签《更正书》人数为由而主张其具备主体资格,但所签《更正书》人数并不等同于全体村民人数,故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依据。据此,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和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彬

  代理审判员李秋芸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