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孙国文与宁江区毛都站镇姜家围子村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文,男,195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惠仁,宁江区临江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江区毛都站镇姜家围子村民委会,住所地宁江区毛都站镇姜家围子村。

  法定代表人赵喜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尧,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国文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国文于2009年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国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孙国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丽

  代理审判员郑智强

  代理审判员王明星

  二○○九年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白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