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文与宁江区毛都站镇姜家围子村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文,男,195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惠仁,宁江区临江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江区毛都站镇姜家围子村民委会,住所地宁江区毛都站镇姜家围子村。
法定代表人赵喜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尧,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国文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国文于2009年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国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孙国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丽
代理审判员郑智强
代理审判员王明星
二○○九年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白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