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诉人卫辉市柳庄乡董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重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柳庄乡董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殿运,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明胜,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重利,男,1965年1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彦枝,男,1957年7月2日生。

  上诉人卫辉市柳庄乡董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重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卫辉市柳庄乡董庄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