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永祥与王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封永祥,男,73岁。
委托代理人王运国,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广,男,69岁。
原告封永祥诉被告王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封永祥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6日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永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运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广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封永祥诉称:1994年其与王广签订的农业承包协议,1996年6月份到期。可王广明知道承包的三亩地到期,却又抢种一秋季。之后,多次向王广协商承包地的事,王广一直不予理会,无奈,提起诉讼,要求王广支付承包费1000元。
被告王广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材料。
根据原告的诉讼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封永祥要求被告王广支付承包费1000元的诉求能否成立。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8年8月15日、2008年10月封丘县王村乡张贾村村委会的证明各一份,证明王广多种封永祥的地一秋季,所得粮食卖了2000余元,该款应与封永祥平分。2、xxx、xxx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其二人曾担保将封永祥的耕地承包给王广两年,但王广多种了一秋季,没有给封永祥分收入。
被告王广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确认原告封永祥的证据1,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为有效证据。证据2,虽然证人没有出庭,但能与证据1,相印证,同样为有效证据。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由张培廷、张明修担保,封永祥将三亩耕地承包给王广,期限两年。但1996年6月份到期后,王广又多种一秋季,并卖玉子获得2000余元。封永祥发现王广继续耕种后,找王广协商此事。王广说地已出苗,等打下玉子与其平分,但以后一直没有给封永祥。
本院认为,既然王广多种封永祥一秋季三亩承包地,那么就应该按当初承诺的,将其收入的一半分给封永祥。因此封永祥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广支付原告封永祥承包费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衡正江
审判员陈福利
审判员雷永昌
二O O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