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张其昌与阿城市料甸满族乡南红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3123号

  原告张其昌,男,7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

  被告阿城市料甸满族乡南红村,所在地阿城市料甸满族乡。

  第三人唐景财,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昌与被告阿城市料甸满族乡南红村、第三人唐景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其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静波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