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民委员会与商庆兰、牛振宝、牛振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平民东二初字第209号
原告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者胜,男,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庞松林,平阴伟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商庆兰,女,193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农民。
被告牛振宝,男,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农民,系被告商庆兰之子。
被告牛振金,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农民,系被告商庆兰之子。
委托代理人牛振梅,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平阴县东阿镇桃园村农民,系被告商庆兰之女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阴县玫瑰镇彭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商庆兰、牛振宝、牛振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投递费1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朱斌
审判员赵岭
代理审判员贺涛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侯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