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高某某诉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高**,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徐**,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张**,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业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审判长黄学锦

  审判员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