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峰与博爱县金城乡刘村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峰,男,汉族,1943年5月13日生,住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四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玉峰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7)焦民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李玉峰再审申请称,1。原审对案件定性错误。2。法院审理案件至法律与不顾,且一、二审法院的裁定相互矛盾。
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农村责任田的分配、调整的纠纷。责任田的分配、调整是否公平合法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裁定驳回李玉峰的起诉并无不当,李玉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玉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尹福中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