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杨满桐与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街边村新村村民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满桐,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村罗南村大庙横一巷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街边村新村村民小组。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街边村。

  法定代表人冼志伦,村长。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满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各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杨满桐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街边村新村村民小组确认2000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之鱼塘承包款已全部缴纳完毕。因上诉人杨满桐迟延支付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街边村新村村民小组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的鱼塘承包款,上诉人杨满桐自愿另支付补偿金900元予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街边村新村村民小组;

  二、对于上述赔偿款项,上诉人杨满桐应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完毕,之后双方因本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街边村新村村民小组不再就本次纠纷向上诉人杨满桐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街边村新村村民小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杨满桐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舒琴

  代理审判员吕倩雯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