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民委员会与邓效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臣,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超,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效雨,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农民,住该村198号。

  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营村委会)与被告邓效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士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志臣,被告邓效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上营村委会起诉称:1998年10月1日,上营村委会与被告邓效雨签订承包合同书,承包土地位置为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上高地,土地面积5.8亩。承包土地期限为自1998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止。现承包期限已届满,但被告邓效雨拒绝交还承包土地,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邓效雨立即腾退所承包的土地,交还上营村委会。诉讼费由被告邓效雨负担。

  被告邓效雨答辩称:上营村委会要求收回土地重新发包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不应予以支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包土地的期限应为30年,至2028年。

  经审理查明:1998年,北京市通州区台湖乡玉甫上营村经济合作社(后被依法撤销,其权利义务由上营村委会承担)与邓效雨签订合同书,约定上营村委会将上高地5.8亩承包给邓效雨,承包期限10年,自1998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土地所有权归上营村委会,邓效雨对承包土地只有使用权和农产品经营权。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为落实国家土地确权政策,2006年8月10日,上营村委会与邓效雨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约定邓效雨将享有承包权的4亩土地流转给上营村委会。土地流转收益,每年每亩180元,共计720元。土地流转期限自2004年3月3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限5年。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上述合同到期后,2008年9月23日上营村委会向包括邓效雨在内的全体村民发布通知:村委会将所有原承包的土地收回,今后统一对外出租经营。村民将确权地流转给村委会,村民每年领取流转费,流转费每年每亩1500元。凡在承包地上种树的,村委会给予适当补偿。确权的指标地补偿费每亩1000元,超指标地按每亩500元补偿。但邓效雨不同意上营村委会的补偿方案。

  上述事实,有上营村委会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书,邓效雨提供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内容。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约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二十条约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在订立承包合同时,应遵循这一法定承包期限。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可以看出,被告邓效雨拥有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该流转协议已到期,上营村委会应向被告邓效雨交还该4亩土地或续签土地流转合同。但在庭审中,上营村委会表示该4亩土地已流转,没有被告邓效雨的确权土地了。在此情况下,上营村委会主张被告邓效雨立即腾退所承包的5.8亩土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营村委会应与被告邓效雨协商签订后续期限内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以确保土地承包方案与相关法律、政策的一致性。这样可以规范双方当事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具体要求协商确定承包合同的内容,对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现被告邓效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延续土地承包合同,故对于其答辩要求承包期限延长至2028年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士刚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