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