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新规定。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

  有的部门、专家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不允许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直接成为合伙人。这些企业作为法人,应当允许其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但不宜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