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伙人的确定及其权限
摘要:本文介绍了执行合伙人的确定及其权限一系列相关内容,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额交大、投资过程比较复杂,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因此对于合伙人应该慎重选择和确定。
作为机构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建议)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1)高级管理层在投资银行、企业管理、法律、金融、财务、基金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公司具有达到业务运营要求的专业人员(投资、基金、财务、法律等)共5人以上;(4)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作为自然人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1)至少在投资银行、企业管理、法律、金融、财务、基金管理等领域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业具有5年以上的专业经验;(2)占本企业的合伙财产份额百分之一以上;(3)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中应有投资、基金、财务、法律等3人以上;(4)本人及其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具有一定的权限。一般而言应当规定具有如下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针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符合企业利益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企业的人事、财务、资产、业务进行有效管理;制定企业业务风险控制流程,并严格遵循该流程,有效控制有关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行使法律法规或者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