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流法律体系的规范
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实现了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的转型,已成为国民经济强势增长点,被公认为21世纪最具发展价值的服务产业部门。然而,近20年的时间,伴随着整个物流经济的迅猛发展,调整规制物流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却存在相对滞后、盲目无序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因此,加强物流行业法律体系构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造公正、系统、高效、健康的法治环境,已成为物流经济发展改革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一、物流经济与物流法律
物流,是物资流通的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定义,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整个物流活动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环节,各环节有机结合为一体,从而形成完整的流通过程。相对应地,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指引,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物流主体法律制度、物流合同法律制度、物流运输法律制度、物流管理法律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或以单独的立法存在,或包含在其他各类法律文本之中,共同构成了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的飞跃,物流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有利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总体来看,我国物流经济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物流行业实现了高效持续的增长,物流经济总量和年平均发展速度都呈现强劲发展态势;第二,多元化物流企业快速成长,已成为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标志;第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整体得到提高,行业发展环境有较大幅度的改善;第四,物流现代化发展趋势明显,奠定了信息化和技术化的发展道路;第五,物流发展主要依靠政策保障,行业协会自律日益加强。然而,对于如此庞大的基础性服务产业,主要还是依赖于国家政策给予指引和支撑,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驾护航,暴露出我国物流行业粗放型发展的顽疾。因此,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特色的物流法律体系,是实现物流经济发展改革,推动物流行业向集约型方向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物流立法现有缺陷分析
1、立法效力层级较低,缺乏核心立法。法律规范的效力按照其制定主体的不同,表现出不同的效力等级,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目前我国无统一物流法,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一部提纲挈领的基本法律制度,现行物流立法主要集中在各部门法律规范之中,包括交通、铁路、航空、海关、外贸等多个领域,多以部委规章或其他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表现出来。近几年也有一些地方立法的尝试,如《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大陆地区首部为物流业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规章和法规缺乏普遍的适用效力,由于没有统一的原则指引,表现出浓厚的地方和部门分割色彩,使整个物流立法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
2、立法内容部分缺失,缺乏完整性。目前,尚有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
3、立法未能与国际条约接轨,阻碍物流业跨越式发展。中国入世确立了最惠国待遇、自由贸易规则和适度保护规则等,这些原则的确立对我国国内立法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已突破了原有计划经济的束缚,形成了更为开放和自由的市场格局,这就要求立法应该紧跟行业发展的脉搏,适时出台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修改和废止已经过时的法律文件,创造物流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法治环境,实现我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
4、立法执行力较差,不利于对违法责任的追究。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多以《条例》、《通知》、《意见》等方式表现出来,其内容多是对物流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性指引,从法律规范假定—处理—制裁的结构来看,没有明确违法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从而导致法律规范缺乏有效的实施保障。此外,在有些部门规章中虽然存在相应的责任条款,但由于立法时间较早,其确定的惩罚措施和标准已难以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因此,在贯彻执行物流法律规范方面,欠缺有效的法律保障手段。
三、比较法视角下的物流法规
1、各国物流立法综述
(1)美国的物流立法。缜密健全的立法体系是美国经济发展的基石。早在自由竞争时期,美国就有相关物流法律的出台。从美国物流立法的发展脉络分析,美国物流法律体系随着其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经历了从自由放松到全面管制再到放松管制的过程。美国物流立法至今虽没有形成统一的物流法典,但各类法律法规相对齐全,且系统性较强。这些法律制度部分由美国国会制定,作为联邦基本法,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现了较高的立法层级。
(2)日本的物流立法。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颁布了统一的基础性物流立法。早在1966年日本即制定颁布了《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1997年制定了《综合物流施政大纲》,2011年又制定了《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这些立法都为当时日本的物流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上个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又对物流行业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梳理,制定了《物流二法》和《物流效率化法》,这两部法律为日本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的转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日本物流立法更重视政府对行业的宏观管理作用,为日本物流经济的发展确定了长期目标和发展方向。
(3)欧洲物流立法。欧洲物流立法以英、德、法三国为突出代表,物流发展经历了从垄断到自由、从强化管制到放松管制的过程。英国的物流政策从严格的准入制度转变为放宽准入、强调市场监管;德国、法国以成熟、完备的立法为前提,成功地实现了铁路政企分离的改革,从而促进了物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物流业的一体化发展,解决了发展瓶颈,推动了物流业的现代化进程。
2、国外物流立法经验总结
(1)物流法治化发展是必然选择。纵观以上各发达国家的物流发展史,均反映出物流立法的重要作用。市场经济各行业的发展,都依赖于完备、系统、公正、高效的法律体系,物流产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尤为如此。无论是行业发展的外部竞争环境还是内部各环节的系统运作,都需要得到法律的规范和指引。
(2)物流法律及时性要求较强,必须做好整理规范工作。国外物流法律法规更迭相对频繁,这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0世纪后半叶,各国经济在世界整体经济环境趋好的形势下都有较强劲的发展,物流产业更是得到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为了适应行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都相继修改及出台了新的物流法律法规。
(3)物流基本法律制度奠定行业立法基础。无论从物流整体还是从物流各环节产业来看,日本的物流法律体系可谓完备,较早地颁布了指导全局的物流基本法律制度,有效地协调了各环节各行业的立法思路,使物流行业各部门立法突出了系统化优势。
四、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思考
1、进一步明确物流发展目标,提高物流法律规范效力,辅以政策作为有效补充
2009年国务院印发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目前我国层级最高、内容最全面的物流专项基础性法律规范。规划明确了“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以物流服务促进其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规划》的发布实施,进一步提升了物流行业的地位,明确了将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物流行业发展的目标和措施,使我国的物流立法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2009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规划》之后,一些不适应物流业发展的政策问题进一步显现,制约了产业发展,因此2011年国务院又出台物流“国八条”进行回应。从国务院的二度举措不难看出,目前我国规范物流行业的规范还是以政策性引导为主。然而从物流行业长远稳定的发展来看,我国应该适时制定更高层级的物流法律规范,确立物流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以有效防止政策的不稳定性,确立物流立法的权威,为构筑物流法律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2、重视提高物流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开展物流法规的汇编和编撰工作
2009年《规划》列出了九项政策措施,其中第三项为完善物流政策法规体系,即“清理有关物流的行政法规,加强对物流领域的立法研究,完善物流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物流立法集约性不够,不能形成统一有序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零乱松散、滞后现象严重。因此,进行法的系统化工作是完善物流立法的当务之急。首先,要对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加以清理,理清现存各法的基本情况和相互联系,对可以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需要完善的提上修改和补充的日程,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在法律清理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开展法的汇编工作,按照一定顺序将各种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使现有法律更为集中化和系统化,使物流行业法律法规更加明晰,便于普及和适用。这一工作的开展,不但可以促进物流法律的进一步编撰,也为我国出台更为完备的物流法规范奠定良好的基础。
3、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正确引导,发挥行业协会自治优势
现代物流发展涉及面很广,涉及管理的事项繁多,政府职能要进一步集中在宏观政策的制定和引导上。要通过建立全国及地方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将以往政府过多的管理职能逐步交给行业协会行使。要从法律法规上对行业协会予以支持,对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作用、职权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作出必要的法律规定,使对物流的管理逐步与国际惯例对接,发挥民间组织所固有的协调功能和专业知识。一方面,我国应加大建立促进行业发展的物流立法规范;另一方面,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治管理权,适时出台物流行业自律规范,有效地弥补目前我国物流立法不足的缺点。特别是对于违反行业立法的惩戒性条款,由于物流立法政策性强等特点,针对部分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因此,发挥行业自律性管理优势,确立行业协会的自主管理方向,对于发展我国物流行业公平有序、诚实信用的内部环境,构筑完善健全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