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级移民安置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规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履行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对口帮扶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地区间移民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牵头审核上报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制定有关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下达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专项工程项目计划,并根据批准后的计划组织实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移民资金,监督检查州(地、市)、县级移民安置部门的财务工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财务工作进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负责编制移民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六)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移民监督评估或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的监督评估和监理工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和移民监督评估机构或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七)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参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的审查;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库区基金征收标准和办法;负责将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优先予以支持;参与移民安置工程竣工验收。

  (二)国土资源部门参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审查;负责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申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及移民安置区用地手续的审批、报批;参与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程初验和终验。

  (三)财政部门参与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审查;制定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库区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征收省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协调有关部门征缴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库区基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发展中涉及的财政财务政策。

  (四)水利部门参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查;负责移民安置工程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复;参与骨干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水利工程的验收;参与水利工程水库移民安置、后期扶持工作和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人口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低收入移民基本生活;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和措施;负责新的移民安置区行政区域划分及命名。

  (六)交通部门参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查,负责移民安置区道路及库区交通设施复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负责淹没区省管公路的建设、管理和验收;参与库区、移民安置区道路工程验收。

  (七)林业部门参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查,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负责淹没区林地征用和林木采伐等相关材料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征占用林地后的森林植被异地恢复工作。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移民提供就业服务,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积极探索库区移民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问题。

  (九)教育、农牧、环保、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参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公安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和了解我省水库移民工作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处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

  (十一)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来信来访工作,参与配合处置移民非正常群体性上访事件,督查督办各级交办的移民信访案件;协调排查化解水库移民工作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十二)审计部门负责做好移民资金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

  (十三)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十四)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相关设计审查,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专项设施的拆迁、复建和验收工作。

  三、州(地、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确定和申报移民安置方案;负责核定本行政区移民安置方案及实物调查结果;负责编报后期扶持规划、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按规定管理移民资金。组织本行政区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负责编报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有关县履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年度计划的实施;配合移民监督评估机构的监督评估或监理工作;组织本行政区移民安置专项工程和后期扶持项目初验。

  (五)负责移民信访和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监督和协调处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执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配合项目法人开展水库淹没实物调查,负责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的认定和公示;在充分听取移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移民安置方案;参与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负责编报后期扶持规划,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严格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依法公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建档立卡,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四)组织实施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履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实施移民安置规划、后期扶持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项目法人、设计部门、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工作,组织移民安置专项工程和后期扶持项目阶段性验收,负责编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移民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五)负责移民信访工作,建立和落实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负责移民安置区农村移民生产技术、技能培训工作。

  五、项目法人职责

  (一)项目法人应设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实物调查;负责编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达到与工程的同等深度。

  (二)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省移民安置机构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按照程序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报批等相关手续。

  (三)负责按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配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参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验收;配合移民安置部门处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