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复审)实施细则(暂行)
一、关于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工作
(一)考评原则
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细化项目、量化标准、全面考评的要求,采取领导汇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查阅资料与现场考察相结合、集体赋分与深入调研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部门把关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价申报单位的文明创建成效。
(二)考评内容
主要考评申报单位是否做到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创建工作各项措施;业务工作实绩;思想道德风尚;工作作风;和谐文化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生活环境;资源节约和保护等方面。
(三)考评程序
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组织考评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
考评采取自评赋分、听取汇报、问卷调查、个别谈话、座谈了解、查验资料、察看环境、走访基层、集体赋分、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等步骤进行。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的具体程序是:
1、自评赋分
申报单位根据评分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如实自评赋分,且应在考评组进点考评前完成。
2、听取汇报
考评组听取申报单位领导班子对创建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参加人员:考评组全体成员、上级机关文明办负责人、申报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干部职工代表。
3、问卷调查
由考评组组织申报单位职工进行问卷调查。要求:
(1)参加问卷调查的职工人数应达到一定的比例;
(2)参加问卷调查的人员应有代表性,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普通职工、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社团成员等;
(3)参加问卷调查人员名单由考评组确定。
4、个别谈话
考评组根据问卷调查的情况,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有针对性地了解申报单位创建工作的有关情况及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谈话对象的人员名单由考评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与参加问卷调查的人员重叠。
5、座谈了解
考评组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了解申报单位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保工作、计划生育、党风廉政建设、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参加人员: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纪检监察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治理办、服务对象等。
因故不能参加座谈会,也可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6、查验资料
主要查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文字资料,主要有:
○1申报期内的单位文明建设工作总结;
○2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和人员配置的有关资料;
○3制定的文明建设规划或申报期内文明建设工作计划;
○4申报期内业务工作总结;
○5申报期内党组(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有关资料;
○6申报期内中层以下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培训的有关资料;
○7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的有关资料;
○8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9行风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的有关资料;
○10卫生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11计划生育的有关资料;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资料;
○13安全生产的有关资料;
○1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资料。
(2)图片、音像资料:开展各种创建活动的资料照片、音像制品等多媒体资料。
(3)获得各种奖项的奖牌、证书等
7、察看环境
考评组现场查看申报单位的办公区、宿舍区、图书室、体育活动等场地,重点察看现场的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创建氛围、资源节约和环保工作等。
8、走访基层
考评组应深入到申报单位的基层、社区和服务对象进行检查访问,重点了解基层单位开展文明创建工作的情况,了解服务对象对申报单位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的意见。
9、集体赋分
考评组根据申报单位自评赋分和考评情况,按照评分标准,充分酝酿讨论,对申报单位开展文明创建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综合赋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者,方可向部文明委推荐。
10、反馈意见
考评组要对考评情况进行梳理汇总,肯定成绩,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向申报单位进行反馈。
参加人员:考评组全体成员、上级文明办负责人、申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代表。
11、征求意见
由水利部文明办对申报单位分别征求水利部机关业务主管司局意见。
二、关于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复审工作
对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的复审,按照考评程序的第1、3、6、7、9、11条进行。重点了解、审查有无一票否决的情况。
三、关于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复审)要求
1、由水利部文明办负责组织考评(复审)组。组长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定,成员从水利系统已获得“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和本届被推荐的文明单位候选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复审)组成员不参加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考评(复审)。
2、水利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由水利部文明办直接组织复审,其他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复审。
3、考评(复审)中,要严格执行本考评(复审)细则的规定,不得随意省略考评(复审)程序、增减考评(复审)项目、变更考评(复审)办法。
4、考评(复审)结束后,考评(复审)小组要提出考评(复审)报告,阐述申报单位创建工作的主要特点、存在不足、改进建议等,写出推荐意见。赋分表须由考评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以上实施细则由水利部文明办负责解释。
水利部
200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