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方案》的批复
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审批我省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请示》(陕环字(2007)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宝鸡市嘉-清水源地、扶风县官务水库、凤翔县白狄沟水库、麟游县永安河水库、凤县城区水源地、太白县石沟河水源地、铜川市漆水河柳湾水源地、宜君县西河水库、延安市子长县中山川水库、子长县红石峁沟水源地、榆林市绥德县无定河四十铺水源地、横山县王圪堵村水源地、汉中市宁强县二郎坝水源地、安康市汉滨区红土岭水源地、岚皋县四季河水源地、紫阳县长滩沟水源地、汉阴县大木坝绿源水源地、白河县红石河水源地、旬阳县冷水河水源地、镇安县城区水源地、丹凤县龙潭水库、山阳县薛家沟水库等22个水源地作为我省第四批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意榆林市城区红石峡水库、安康市汉滨区马坡岭水源地、汉滨区许家台水源地、商州区二龙山水库、洛南县洛河上游水源地、商南县县河水库、柞水县乾佑河水源地等7个水源保护区的范围调整方案,并同意你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上述29个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评审意见。
此次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后,你局要督促、指导有关市、县、区政府,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大局出发,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5号)及《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要加强水资源严重短缺和水源污染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水的忧患意识。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资金投入和环境整治力度,尽快在保护区内建设明显的标志牌和防护设施。制订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制度,并及时将水质情况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略)
2?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