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西宁市限采地下水和关闭地下水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水务局起草的《西宁市限采地下水和关闭地下水源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西宁市限采地下水和关闭地下水源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和涵养地下水资源,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地下水是指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地下水源是指城市供水企业或其他企业和法人,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而开凿的水源井及附属设施。
二、在本市进行城市公共供水或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法人和公民,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西宁市水务局是西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宁市限采地下水和关闭地下水源的管理工作。同时市建设、经贸委、发改委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行政职能,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西宁市限采地下水和关闭地下水源的相关工作。
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未经批准,不得开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五、西宁市水务局负责编制西宁市关闭地下水源实施计划,上报西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列入西宁市关闭地下水源实施计划的地下水源,应当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逐步关闭,改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
六、原地下水源改由城市供水管网供水所需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法人或公民自用供水管道的建设由使用人自行承担,并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同时完成。
七、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完毕,具备供水条件后,由西宁市水务局通知开采地下水使用人,开采地下水使用人应协助城市供水企业做好自用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的接洽工作,并在三十日内停止抽取地下水资源,改由城市供水管网供水,同时封存原地下水井,由水行政部门收回取水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封存地下水井是指停止抽取地下水,采用厚钢板封闭井口,并由市水务局铅封。
八、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尚未到达的自建地下水源,经西宁市水务局报西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以缓封。另外,酒类生产行业的生产用水和驻市部队的自备井,经市政府批准可予以保留。
九、封存的城市公共地下水源和企业自建地下水源平时不得取用地下水,因意外事故(如水源厂供电线路停电、供水主干管抢修等)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中断,应立即向市水务局报告,经批准后,在事故期间可启用封存水源。事故排除后,恢复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供水。
十、经批准缓封的企业自建地下水源,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后,应当按照西宁市水务局的要求关闭,改由城市供水管网供水。
十一、经批准保留自备井的酒类生产单位,其生活用水应当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并分区装表计量收费。
十二、凡属应当关闭的地下水源关闭后,仍取用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三、西宁市水务局工作人员在限采地下水和关闭地下水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