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修订)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甘价商[2005]303号,以下简称《水价分类》)下发以来,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城市水价管理,规范了水价秩序。《水价分类》规定,对大中专学校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对大中专学校教学和其他学校、幼儿园用水价格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将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并规定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范围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的范围。据此,需对现行《水价分类》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印发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甘价商[2005]303号)中的附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适用于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用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内的农民生活用水、公共水站用水。

  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

  适用于:(一)党政机关、部队、社团、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水及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

  (二)市政绿化、环卫及公园用水。

  三、工业用水(不含兰州市工业一、二次水)价格

  适用于:(一)采矿业用水

  (二)制造业用水

  (三)建筑业用水(含临时施工用水)

  (四)电力、热力、燃气生产供应用水

  (五)交通运输、仓储业用水

  四、经营服务用水价格

  适用于:(一)商品批发和零售业用水

  (二)各类宾馆、旅店和餐饮业用水

  (三)房地产业用水(不含建筑主体施工用水)

  (四)金融业用水

  (五)邮政、信息传输业用水

  (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用水

  (七)体育、文化和娱乐业用水

  (八)其他经营服务业用水

  五、特种用水价格

  适用于:洗车业用水;直饮水生产企业用水;游泳池、桑拿洗浴、洗脚(包括宾馆饭店、康体娱乐中心、会馆等附设的以上营业性项目)用水。

  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用水户,应办理单独装表(或二级表)计量事宜;凡具备条件未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用水户,供用水双方又未能协商确定不同用水比例的,水价按从高原则执行;学校用水未能协商一致的,报有定价权的价格部门裁定。

  注:1、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水。

  3、商务服务业用水包括:法律、公证、会计、审计、咨询、广告、职业中介、办公、保安等代理服务机构用水。

  4、其他经营服务业用水包括:洗染、美容、理发、普通洗浴、日用品和家电修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