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年度石家庄市水资源费(含基金)标准和征收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2007-2010年度河北省水资源费(含基金)标准和基金征收任务的通知》(冀政函(2007)49号)要求,现将我市2007-2008年度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征收标准和征收任务(详见附件1、2)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征收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自今年开始,我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统一纳入水资源费征收,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年末由市财政、水利部门确定各县(市)、区基金上缴任务,市县分级上缴,集中入库,市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督导。凡2006年度末未完成当年基金征收任务的,由各县(市)、区财政抵顶。凡2006年已经征收尚未上缴国库的,2007年11月20日前必须全部入库。为确保基金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市区各代征单位工作经费仍按2006年协议比例执行,市水资办(节水办)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市财政列支。各县(市)、区工作经费从基金征收总额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开征城市供水企业水资源费,市区(含高新区)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均为0.20元/立方米;县(市)(含矿区)取用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考虑市区供水企业经营亏损现状,目前暂缓征收。各县(市)、区开征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的时间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城市供水企业南水北调基金征收标准原则上不做调整,仍执行原标准。新开征基金的县(市)区按附件1标准执行。开征地热水、矿泉水、矿井疏干水、地温空调水和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含基金),本着公平负担的原则,地热水、矿泉水与自备井标准一致;矿井疏干水、地温空调用水、水力发电用水执行省定标准。农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用水及环境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含基金)。
二、强化责任。为便于组织协调,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在市水利局。市物价、财政、城管、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全力配合,协同做好基金征收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完成好基金征收任务。
三、加大力度。各级要广泛宣传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征收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县(市)、区要区别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与其他行政性收费的不同性,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等各方面给予倾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计量设施安装和信息化建设力度,严格依量计征。
四、加强检查。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完善水资源费(含基金)征管制度,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含基金)征收入库行为,加强检查督导,建立定期督导和通报制度,着力解决好征收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