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海堤达标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通、连云港、盐城市水利局、省盐业公司:

  为切实做好我省海堤达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加快验收进度,提高验收质量,根据《江苏省海堤达标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苏水基(2006)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海堤达标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定验收范围,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海堤达标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单项(或年度)工程竣工验收、各单位工程水下验收和投入使用验收工作,沿海各市水利局、省盐业公司负责本管辖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计划的落实、督查和转报,并抓好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考虑到海堤达标工程战线长、项目多、验收工作量比较大等因素,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5款规定,对水下工程阶段验收中,除沿线大、中型穿堤建筑物和省盐业公司项目(2006年度工程)仍须报厅组织验收外,其他项目由所辖市水利局组织验收。

  沿海各市水利局在下发水下工程验收通知前,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充分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提前5天将有关验收资料转报我厅核备。水下工程验收资料主要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评价意见。准备工作不到位,验收资料不齐全的,不予验收。

  二、落实验收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按照水利部最新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30号令)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好验收工作计划,报验收监管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验收计划应明确到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档案、水保、环保、消防、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专项验收(其中:水保、环保、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视项目审批内容确定),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审计,单项工程(或年度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的安排、人员落实和相应的工作措施。

  沿海各市水利局、省盐业公司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督查、指导,认真研究和制定好各单项(或年度)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并在验收工作计划中明确责任人、工作目标和措施。今后,凡是按规定及时上报验收计划的,优先安排竣工验收,对没有及时上报的,待验收计划补报后,再安排验收;对经多次督促、仍不上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已开工项目验收计划请予7月31日前报厅基建处。

  三、统一项目划分,强化验收管理

  鉴于海堤达标工程项目繁琐、批文较多,工程验收的项目划分原则为:大中型穿堤建筑物以省厅批文为一个单项工程;海堤防护和小型穿堤建筑物以省厅累计下达到项目法人的年度工程为一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则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可以按省厅批文或中标合同进行划分。

  验收项目划分一经确定,项目法人要及时与项目验收计划一并报厅核备,实施过程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以利水利厅对验收项目的统一管理。验收项目确定后,项目法人在抓工程进度的同时,及时做好工程档案资料分类、收集和整理,并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计划与执行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工程质量数据分析要包括原材料、配合比、强度和位移沉降等指标;进度数据分析要从合同工期入手,分析其提前和滞后的原因;资金数据分析要包括各地投资计划下达、完成的工程投资、资金到位和支付等情况。各地要切实加强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验收质量。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