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各地州市水利局、设计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各类科研项目的检查、督促、组织协调和管理,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与信用意识,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完成及申报有关奖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研项目实施及结题的管理
1、各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所必需的时间、经费、设备和支撑条件等要予以支持和保证,要给予项目负责人充分的科研自主权。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和困难、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或离开本单位1年以上的,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我厅报告。必要时,可及时中止或撤消项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修改项目研究内容。
2、在科研活动中,项目负责人要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务实的科研作风,不得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发现此类行为者,一律撤消项目,追回已拨款,取消本人再次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及评奖资格,并停止所在单位1年申报项目资格。
3、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各自的知识产权。
4、各项目承担单位年底须将本地区、本单位在研项目管理情况报厅科技处。我厅将参照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加强对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决定决定下年度单位项目申报数额。完成项目质量好的单位和个人,将在今后各类课题的申报中给予优先考虑。
5、研究项目必须经厅组织专家验收后方可结题,省科技厅组织的成果鉴定会、验收会视同为结题。
6、项目组必须按时结题。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在项目研究期限结束前2个月,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经我厅下达的水利科研任务,须签定项目研究合同书,研究课题结束后,课题组提交《贵州省水利厅科研项目结题报告表》才能申请结题验收。(相关表格请在贵州水利网下载,网址:)
二、科研经费的管理
1、所有下达的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结束时须提交经费使用情况,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结题。
2、经我厅立项的科研项目次年1月30日之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将《贵州省水利厅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表》报送厅科技处(电子信箱:gzslkj@gzmwr.gov.cn),以便核拨当年经费。到期不报的,停拨科研经费。
3、我厅组织申报的水利部项目和科技厅项目、厅重大项目每年须接受专家组检查评估。未接受检查的,停拨当年科研经费。
三、项目申报评奖、科技人才推荐等工作的管理
1、各单位通过我厅申报的大禹奖、省科技进步奖、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等各类奖项,必须在项目申报截至期提前1周提交申报材料,经我厅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才能申报。逾期一律不受理申报。
2、申报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948项目、省科技厅科技基金、社会发展等研究项目资助必须经厅组织专家评审后上报。为鼓励开展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凡得到水利部、省科技厅等各类项目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我厅将按一定比例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3、其他涉及科技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优秀科技人才等奖项的推荐评审,由厅科技处会同人事处共同审核申报材料,经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