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江门市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和《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科学发展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责任人。进一步加大宣传《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力度,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深入持久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法

  为保证水土保持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列项。

  (二)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五)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六)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龋ü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从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按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