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
2、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4、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
5、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
6、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的受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3、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4、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