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

  2、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4、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

  5、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

  6、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的受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3、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4、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