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招投标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内部业务办理程序

  为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规范采购业务行为,确保公平、公正、高效简便,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本单位岗位职责的规定,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按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现结合本单位实际,就采购业务的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每项政府采购业务都必须由财政部门签章的采购申请表方能承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按领导签字的批文或通知执行,但必须尽快补齐必要的手续,委托采购的项目须办理政府采购委托书。

  二、所有采购业务都须由主任签批转登记人员登记后,交经办人员方可办理。

  三、经办人员接受任务后,向外发出的标书或函件须经主任审阅后才能盖章外发,不得自行其道。

  四、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采购的业务,都应有主办和协办两位工作人员参加,并由协办人员做好记录存档,采购结果主办人应及时向主任汇报。

  五、如有必要经批准业务经办人员可以参与采购人的项目验收,并督促采购人出具验收报告。

  六、合同的见证由该业务经办人签字,但须经登记员登记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盖章。

  七、服务类项目采购,按照一事一结(一会一结)的原则,在办结后的十五日内由经办和协办人员共同审核主任审定后上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采购档案由经办人员按项目、类别和要求在采购业务完成后10天内整理入盒(袋),年终统一交档案管理人员按年度归档备查。

  九、特殊情况的采购业务办理,须经主任同意后按程序办理,不得擅自或越权处理。

  十、本程序未尽事宜按相关制度执行。

  十一、本程序自二OO六年十一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