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资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1]100号)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试行)》(银发[1999]400号,以下简称《试行制度》)。从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年多来执行该制度的情况看,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试行制度》的要求,基本能够按照统计归属,按时报送数据,为中央银行监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了依据。
在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开展的不断深入以及机构范围扩大的情况,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现将《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三、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四、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五、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在2001年5月30日前一并报送2000年12月、2001年1、2、3、4月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