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实施,哪些人可以受益?

  以艺术家和机构的涉外展览来看,首先是减少了8-9项的登记表格。在《办法》实施以前,主办方需要提供若干项证明文件报批,包括活动方案、举办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场地协议等多达数十项,但是在《办法》之后,则只需要提供主办或者是承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即可。

  从时间成本来看,涉外机构的审批办理时间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普通的不涉外的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也把工作效率提高了30%。

  而伴随着《办法》的新规定,拍卖行在此处的监管并没有相关的体现,但是其实在《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对于交易环节中的拍卖行审批也有很大程度的“瘦身”,成为其中最大的受益者,并且力度甚至要高于《办法》中的规定,直接取消以前提前35个工作日提报文物局相关的拍前审批。

  以一家中等拍卖行的拍卖来看,标的在3000件左右,必须在拍卖前35个工作日上报文物局,并且对3000件标的进行LOT号处理,原则上要求拍卖时不许更改,这项规定起码占据了拍卖行30%的时间成本进行征集,而在逐步取消这种拍前严格审批流程之后,拍卖行的征集线将会相对应的延长起码30个工作日,相关的招商工作也会更加充分。

  “以前上报文物局的时候,审批虽然已经是很熟练的流程,但是经常会遇到不能及时审批的时候,造成的后果就是图录不能及时的下印厂,因为在图录的第一页必须有文物局下发的审批同意的资料,延迟对于客户寄送图录的时间。”一位拍卖行工作人员告诉雅昌艺术网记者。

  正是在伴随着国家政府简政放权的大方针,《艺术品经理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法》都在不对程度上相应这一规定,分别对于涉外展览交易和拍卖行拍前审批上进行瘦身,这样做的目的正是为了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但是正如《办法》和《文物保护法》中有空缺一样,这两者也有相互顺应的一部分,虽然取消了拍前的相关审批,但是在《办法》规定中,依然明确了对于艺术品鉴定的相关严格要求,这也打破了原来拍卖行中全凭眼力的潜规则,《办法》要求拍卖行在“鉴定评估”的环节中,要能够提供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其实也是延续了“来源证明”的相关要求,这项规定也是被认为对于艺术家和规范市场行为是最为利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