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制度
海珠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小型工程是建设规模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区区属的下列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发包,应当按照本规定选择承包单位: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货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区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区招标管理办公室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标工作由各业主组织实施。
本规定所称业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使用者。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一)需要统筹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体房屋建筑或者工程发包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业、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施工。
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以招标方式发包,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但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投标发包。
区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以工代赈,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
(二)具备施工条件;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在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区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二条所有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申请人均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报名,递交投标申请书;
(四)确定符合条件的正式投标人;
(五)举行招标会,发放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
(六)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七)举行开标会;
(八)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定中标单位;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各项要求、评标定标原则,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和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区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日历天。
第十六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人。
第十七条为规范招标程序,区内小型建设项目招标应在区招标管理部门认可的场所内统一运作。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载明拟负责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及其资格、业绩,并在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送达招标人。
第十九条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竟投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竟投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竟投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会。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四条举行开标会时,应当在会上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开标具体情况,应做详细记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没有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盖章和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六条评标定标应采取平均低价中标法,即不进行技术评审,按照经济报价确定中标单位。
平均低价中标法是指在全部有效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值,去掉一个最低值的平均值,取有效报价小于且最接近该平均值的单位为中标单位。
工程招标设立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向所有投标人公开。最高限价的设立,应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共同完成,并报区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如确有需要进行技术标评审的项目,应经区招标领导小组核准。并且评标专家全部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由区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标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中标人不得转包工程项目。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违反本规定的,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业主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招标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修改招标方案,报区招标办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不足5人的;
(二)有效标书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区招标管理部门会同业主主管部门裁定招标结果无效的。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经区招标办核准,报区监察局备案后,建设单位可以邀请3家或以上合乎资质的施工单位,在区监察局和区招标办的见证下,采取随机公开抽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招标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并计入投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区招标管理部门应对招标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有违反本制度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法进行处理。